本文无意重复上述争论,而是从这些更广泛的、尚未解决的讨论中挑选出一些有争议的观点。本文所述的所有内容都在我最近写的一本关于这个主题的书中进行了更详细的探讨。我希望在此解决的问题是:
鉴于哈桑案要求,在评估国际武装冲突中是否遵守国际人权法(IHRL)时,必须反致国际人道主义法(IHL),因此,关于以下方面仍存在争议:
平民拘留的审查程序和
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融合?
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拘留
Hassan 案的判决提出了关于《欧洲人权公约》与国际人道法之间关 WhatsApp 号码数据 系的观点,将《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解读为国际人道法下拘禁的理由和程序。尽管看似简单,但国际人道法关于拘禁的规则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在Hassan 案中的推理都留下了许多未解答的问题。我想在此提请大家注意的第一组问题涉及《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的平民拘禁审查程序。第 43 条(关于在敌方领土内拘禁平民)和第 78 条(关于在被占领土内拘禁平民)都要求建立初步和定期审查程序以审理对拘禁的上诉。第 43 条要求设立“适当的法院或行政委员会”,而第 78 条则要 可能是企业最重要的社交网络 求设立具有“上诉权”的“常规程序”。然而,条约文本本身并未对此提供进一步的指导,包括审查机构的组成、其应遵循的实际程序以及被拘留者亲自出庭并在审查机构面前陈述意 哥斯达黎加商业指南 见的权利等基本问题。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得到了一些阐述
例如,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ICTY) 裁定,如果这些机构要履行其职能,就必须有权下令释放被拘留者,如果拘留被认为对安全没有必要 (检察官诉Zejnil Delalić等人 (上诉判决) ICTY-96-21-A (2001 年 2 月 20 日) 第 329 段)。此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ICRC) 认为,这些机构必须公正地运作,并独立于下令拘留的当局 (参见此处第 260 页)。然而,这只是非常有限的阐述,尽管各国在军事理论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解释,但尚不清楚这些解释是否是基于政策的规范 (参见此处第 54 页)。